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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南幼稚園、幼兒園
家長教師聯誼會
會章
一、
會名:嶺南幼稚園、幼兒園家長教師聯誼會 (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香港司徒拔道東山台7號
嶺南幼稚園、幼兒園
三、
宗旨:
(一)
促進家長、教師感情,使家長、教師有緊密聯繫。
(二) 為家長、教師舉辦講座、研討會及其他活動。
四、
會員:
(一) 申請成為會員資格:
1. 「會員」分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兩種。
2. 所有在嶺南幼稚園、幼兒園
(以下簡稱「嶺南」)就讀或曾經就讀的學生之家長,以家庭為單位,不論在或曾在嶺南就讀的子弟數目,每單位可有一位家長申請成為家長會員。
3. 嶺南可委任其任何現在教職員包括校長、副校長、主任及老師為當然會員。
(二) 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家長會員及當然會員
有權在大會投票通過任何決議。
(三) 所有會員均願遵守會章規則。
(四)
只是家長會員須繳付會費和活動費用,除此外,再無義務資助
大會。當然會員不須繳付會費和活動費用。
(五) 嶺南可隨時終止任何當然會員會籍。家長會員可隨時以書面通
知本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退會,但其退會生效
日期不可早於常委會收到該通知的日期。
五、
會費:
(一) 以後會費由常委會決定。(經2001年10月的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2004年至2005年會費為150圓正)
(二) 家長申請成為家長會員須連同申請表遞交以「嶺南幼稚園、
幼兒園家長教師聯誼會」為收款人之劃線支票以繳交會費。
(三) 以後每年會費於新學期初繳交。(經2001年10月的會員大會通
過修改)
(四) 會費一經繳交,不予發還。
(經2001年10月的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六、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包括周年全體會員大會及特別全體會員大會,由常
委會召開,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由常委會決定。
(二) 各種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50名會員或以上。
(經2001年10月的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三)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舉行日期在每年九月或十月份。
會上主席由常委會主席擔任,如缺席,則由常委會副主席擔
任,並須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經2004年10月的會員大會
通過修改)
(四)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常委會決議或由會員要求召開。會員要求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最少有一成會員聯名向常委會提交議
案。常委會須於收到議案後四十二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並於開會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召開特殊大會,討論
及決議該議案。
(五) 所有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一名會員動議和另一名會員和議及
得到超過半數出席的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七、 常務委員會:
(一) 所有會務包括終止會籍由常委會處理。常委會理事均為義務
人員。
(二)
常委會由最少十四位理事組成,分別由家長會員擔任家長理
事及當然會員(老師)擔任當然理事,其職位名稱及人數如下:
主席 : 家長理事一位
副主席 : 當然理事,由嶺南校長或副校長出任
去屆理事顧問: 去屆理事一至兩位
中文秘書 : 家長理事一至兩位,當然理事一位
英文秘書 : 家長理事一位,當然理事一位
司庫 : 家長理事一位
助理司庫 : 當然理事一位
總務 : 家長理事一至兩位,當然理事一位
康樂 : 家長理事一至兩位,當然理事一位
聯絡 : 家長理事一至兩位,當然理事一位
(經2004年10月的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三) 家長理事須經一名會員提名及另一會員和議,並得到被提名的
會員同意接受後,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而由全體理事推選家
長理事擔任常委會內由家長理事擔任之職位。當然理事在常委
會的職位由學校推薦當然會員擔任。
(四) 常委會會議法定出席人數為理事總人數之一半或以上。
(五) 理事任期為一年,由九月或十月會員大會選出後就任後至翌年
會員大會中改選完成為止,卸任理事有資格再度當選。年中出
現空缺,常委會有權増選理事以填補空缺。(經2004年10月的
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六) 常委會為増強會務力量,有權邀請會員擔任常委會顧問。邀請
顧問得半數或以上理事通過,方能正式委任。
(七) 教師理事將卸任時應由校方推薦繼任人。
(八)
常委會的決議須由一名理事動議和另一名理事和議及經得到超
半數理事通過方為有效,所有理事各有一票。
八、
財政:
(一)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明年九月三十日。
(經2004年10月的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二) 會費可用作發展會務和各項開支。
(三)
司庫可按常委會規定,有需要時於會費中撥出「現金零用作
日常開支用」。
(四) 司庫須於常委會中報告財政狀況。
(五)
常委會有權從本會款項中撥出款項予學校,以供設立奬學金
、奬項或其他用途,嶺南校長有權根據撥款目的使用款項。
(六) 常委會應將所收款項存於銀行本會戶口,提取款項須經主席
、副主席、司庫、助理司庫、總務六位理事中二位,而又必
須包括家長理事、當然理事各一簽署方為有效。
(七) 常委會須量入為出,達到收支平衡,不能通過任何令本會負
債的決議。
九、
核數及法律顧問:
周年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帳目一
次;周年會員大會須委任一位有律師資格之學生家長,擔任義務法律
顧問。但如在兩個周年會員大會出現核數師或法律顧問空缺,則可由
常委會委任合資格的補缺人選。
十、
修改會章:
會章的任何修改須經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
出席分組會議通過。
十一、
解散家長教師聯誼會:
如欲解散家長教師聯誼會,須經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會員
三分之二會員通過。若家長教師聯誼會有任何盈餘資產,得按會員決定
捐予學校或其他團體。
十二、
所有通知及通訊必須用書信,以郵寄方式或轉交會員在嶺南就讀子女。
通知或通訊有效日期為郵寄後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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